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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表于: 2010-11-18 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帮助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确有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

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能依法签定贷款合同,合同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

式;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

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活期账户; 

(八)符合贷款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及比例:

每人每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每年只能获得一家银行的一笔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数的比例根据经办银行所拨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金额而定。

第五条  学校及经办银行每学年集中审批放贷一次。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

证明材料,由学院进行初审; 

(二)学院将审核同意的贷款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学院上报的贷款材料进行复审; 

(四)学校将贷款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审批。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贷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活期账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确定每笔国家助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若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本人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国家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要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和制定还款计划。如不办理,学校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贷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贷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条  贷款学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还贷: 

(一)提前还清。提前还清贷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二)一次还清。贷款学生如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在离校前要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学校要协助经办银行,收取该生贷款本息后,再予办理相应手续。在贷款期间,出国(出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出境)前一次还清本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学校要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三)分次还清。贷款学生按照毕业前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1至2年开始,毕业后6年内还清。 

(四)划转债务。贷款学生在学习期间转学时,要主动与学校和经办银行及待转入的学校办理本人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或在贷款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违约处理:

贷款学生毕业后,没有按照毕业前制定的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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